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村X号三楼东户,推开被害人王××的屋门(未锁)进入其屋内,见王××穿睡衣在床上熟睡便在床边盯看王××数分钟,后岳某某离开该屋子并坐到楼梯台阶上。数分钟后,岳某某再次进屋内盯看王××。当日2时许,王××醒来后,见岳某某站在其床边便欲大声喊叫,岳某某为阻止其喊叫便用其左手按住王××。后在阻止王××喊叫未果的情况下,岳某某趁机逃出屋外,被闻声赶来的王××的丈夫赵××抱住,岳某某用拳头击打赵××胸部后极力挣脱并逃离。2010年8月12日3时许,岳某某在其位于北刘庄村X号一楼的租房处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作案现场照片,伤情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南关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南关街派出所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赵××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应刑罚。鉴于被告人岳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11年3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何静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琚&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