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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王某甲与文某某、原审第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傅某某,女,37岁,回族。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17岁,回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文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王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傅某某、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文某某、原审第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傅某某、王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应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九九七年经卫辉市X村委同意,建造两居房屋两座:南楼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云(系被申请人文某某之夫,已故),北楼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利(系申请再审人傅某某之夫,已故),申请再审人傅某某、王某甲居住在南楼王某云名下的房屋中生活,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予返还被申请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申请再审人傅某某、王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傅某某、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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