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良明,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双喜,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冯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立东
审判员许茜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