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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良明,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双喜,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冯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立东

审判员许茜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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