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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某与上诉人张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孙某某之母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系张某甲之父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孙某某与上诉人张某甲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甲、孙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立东

审判员许茜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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