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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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某某、唐某某销售伪劣产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某、唐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某某、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卞某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销售金额x元;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白酒,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销售金额x元,另有价值x元的伪劣烟酒未售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卞某某、唐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卞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以家庭上有老下有小需要照顾为由,请求对其处以缓刑。被告人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以家中有两个小孩需要照顾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12月份,被告人卞某某从河南省漯河等地购买假冒伪劣卷烟,销售给光山县副食门市部的代修荣。2006年12月6日光山县烟草局从代修荣处查扣假冒伪劣卷烟:黄某叶(世纪之光)200条、红旗渠(银河之光)473条、红旗渠(白软)149条、红旗渠(红硬)149条、散花(蓝软)100条、金许昌(红硬)99条。经鉴定,该批卷烟为假冒伪劣卷烟,价值x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卞某某2007年2月6日供述:我是通过别人认识光山的“胖姐”。卖给“胖姐”20多件假烟,有红旗渠系列的,这些红旗渠系列的有软包,有硬包;有黄某叶的、散花的,还有金许昌的。这些假烟是我从漯河一个姓张、名字叫“小小”的人手里购进倒卖给“胖姐”的。

其2007年2月7日供述:我卖给“胖姐”的假烟有假黄某叶(世纪之光)3至4件、假红旗渠(白软)有3至4件、假红旗渠(红硬)有7、8件、假金许昌(红硬)有3至4件,假散花(蓝软)3至4件。

2、证人代X荣2007年1月24日证言:我从新蔡一个叫卞某某的假烟贩子手中购买的假烟,他住的地方和安徽省临泉县X乡相邻。2006年12月4日,我在卞某某手中买了假红旗渠(银河之光)10件、假红旗渠(红硬)3件、假红旗渠(白软)3件、假黄某叶(世纪之光)5件、假散花(蓝软)3件、金许昌(红硬)3件。共买了5至6万元的假烟。

其2006年12月6日证言:我被查获的卷烟是:玉溪57.9条、帝豪57.8条、黄某叶(世纪之光)200条、红旗渠(银河之光)473条、金许昌(红硬)99条、红旗渠(白软)149条、红旗渠(红硬)149条、散花(蓝软)100条,价值我不清楚。

3、光山县公安局2010年6月11日提取物证笔录在卷,证明该局提取卞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卷宗一卷。

4、光山县烟草局2006年12月6日查获代X荣假烟照片复印件在卷。

5、代X荣2006年12月4日从卞某某处购烟的记帐单复印件在卷,证明购红旗渠16件、黄某叶5件、散花3件、金许昌3件。

6、光山县烟草局2006年12月7日向光山县公安局烟草物品移送清单在卷,证明从代X荣处查扣玉溪57.9条、帝豪57.8条、黄某叶(世纪之光)200条、红旗渠(银河之光)473条、红旗渠(白软)149条、红旗渠(红硬)149条、散花(蓝软)100条、金许昌(红硬)99条。

7、光山县烟草局提取样品烟申请表、鉴别检验委托书、鉴别检验报告在卷,证明从代X荣处查扣卷烟为假冒伪劣卷烟。

8、卞某某此次销售假烟涉案价值表、信烟销(2005)X号关于转发河南省烟草公司关于下达部分卷烟牌号(规格)价格的通知在卷,证明卞某某此次销售假烟价值x元。

9、罗山县公安局2010年7月1日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在卷。

10、被告人卞某某户籍证明在卷。

二、2009年被告人卞某某从河南省许昌等地购买假冒伪劣卷烟,销售给新蔡县董X红旗渠、雄狮烟74条,价值2070元;销售给王X梅红硬雄狮牌香烟50条,红软红旗渠牌香烟75条,散花牌香烟150条,价值7125元;销售给罗X阳雄狮、红旗渠、散花等香烟368.2条,价值x元。经鉴定,该批卷烟为假冒伪劣卷烟,共计涉案价值x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卞某某2010年3月29日供述:我在新蔡卖给古吕镇的王X梅红硬雄狮1件,红旗渠(软)1件半,3件软散花,她一共付我4000元左右。散花、雄狮、红旗渠是许昌一个叫伟的给我送的,共十三、四件,雄狮3件,散花5件,红旗渠5件。

其2010年3月31日供述:我从2009年四、五月份分四次卖给新蔡顿岗街的罗X阳红硬雄狮、红旗渠、软散花共18件,一共是一万七、八千元,他付我一万多,还欠三千多。雄狮每件1000元,散花每件800元,红旗渠每件800元。我从2009年六、七月份卖给新蔡古吕镇的董X一次烟,约有1件多,烟有雄狮、红旗渠的。

2、证人董x年7月2日证言:2009年7月1日凌晨,我从姓卞某年青人手里买了红硬雄狮20条,软红旗渠30余条,硬红旗渠24条,共计74条,我付了1200元的烟款。后被县烟草局查获红旗渠(长河之韵)14条、雄狮(红硬)11条,红旗渠(红软)27.2条,共计52.2条,涉案总值2070元,罚款1000元。

3、证人王X梅2009年7月2日证言:2009年6月20日、30日,我从卞某某手中两次买的假烟,买硬雄狮每条27元,卖每条30元;软红旗渠买每条22.5元,卖每条23元、25元;买散花(软)每条22.5元,卖每条23元、25元;我付他4000元的烟款。7月2日,被县烟草局查获散花(软)51条、雄狮(红硬)45条、红旗渠(红软)33.9条,玉溪(软)1件,共计130.9条,涉案总值7125元,罚款3000元。

4、证人罗X阳2009年9月15日证言:我卖的假烟是2009年5月开始,姓卞某年青人和另外一个年青人三次给我送有软散花,每条18元;硬雄狮每条20元;软红旗渠每条16元。共计900条。

5、新蔡县烟草局对董X门市部2009年7月2日检查(勘验)笔录及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在卷,证明扣押董X52.2条烟。

6、新蔡县烟草局对王X梅门市部2009年7月2日检查(勘验)笔录及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在卷,证明扣押王X梅130.9条烟。

7、新蔡县烟草局对罗X阳门市部2009年7月15日检查(勘验)笔录及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在卷,证明扣押罗X阳368.2条烟。

8、新蔡县烟草局对董X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证明涉案卷烟74条,价值2070元。

9、新蔡县烟草局对王X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证明涉案卷烟275条,价值7125元。

10、新蔡县烟草局对罗X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证明涉案卷烟368.2条,价值x元。

11、罗山县公安局2010年3月25日提取物证笔录在卷。

12、鉴别检验报告在卷,证明从董X、王X梅、罗X阳处查扣卷烟为假冒伪劣卷烟。

三、2008年至案发前被告人卞某某将假冒伪劣卷烟,销售给罗山县X镇的唐某某,销售玉溪528条、中华(软)27条、中华(硬)30条,苏烟64条、帝豪55条。经鉴定,该批卷烟为假冒伪劣卷烟,共计价值x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卞某某2010年3月29日供述:我从2008年到2009年,共卖给唐某某假高档烟9件零2条。具体是:玉溪6件零2条,硬中华20条、苏烟30条、帝豪(黄)两件。第1次是2009年3、4月份,我将2条假玉溪烟送到罗山县农行大钟附近让唐某某看看销路如何。第2次是2009年大概6月份,我将2件软玉溪烟送到唐某某家。第3次是2009年农历11月份,我卖给唐某某4件假玉溪、2件帝豪(黄某)、硬中华20条、苏烟30条。这三次唐某某于2010年正月十五以前给我汇了x元,我没算,不知道唐某某还欠我多少钱。我们事先讲了价,玉溪烟是每条85元,帝豪每条48元,苏烟每条100元,硬中华每条100元。

其2010年3月25日供述:我知道舞阳一个造假烟的工厂,在舞阳县X镇X街,老板是福建人,叫阿路。2009年农历冬月我卖给唐某某的四件假玉溪就是从阿路那儿买的,2500元每件,我现场付了1万元。

其2010年6月30日供述:卖给唐某某的玉溪烟每条85至86元,帝豪每条48元,中华每条150至180元,苏烟每条120至150元。

其2010年7月28日当庭供述:我卖给唐某某的烟以起诉书认定的为准。

2、被告人唐某某2010年4月1日供述:我从认识卞某某大概从他手中购进有10件烟,软中华、硬中华、苏烟共有1件多,帝豪有两、三件,其他都是玉溪的。这10件烟我共卖给各门市部三件多,钱都没有结算。我付给他了2.2万元。2010年3月15日,子路门市部的李X灵打电话要烟,我从康X成的仓库里提了玉溪2件100条、20条苏烟、硬中华烟20条,软中华烟20条,全部是假的,都是新蔡的卞某某送来的。

其2010年3月18日供述:我卖杨X辉玉溪烟40条左右,帝豪5条;卖鲁X玉溪烟100条左右;卖任X亮4条软中华;卖马X英3条玉溪;卖郭X荣2条苏烟;卖白X生4条玉溪、7条帝豪;卖李X江10条玉溪;卖陶X圆125条玉溪、4条苏烟。

其2010年6月29日供述:我的假烟都是从卞某某那进的。进价玉溪每条83元,中华每条150元,苏烟每条120元,帝豪每条48元。

3、证人杨X辉2010年3月26日证言,证明其从唐某某手中买过三、四十条玉溪烟,四、五条帝豪烟。

4、证人鲁x年7月9日证言,证明其从唐某某手中买过60至80条玉溪烟,还有一条硬中华烟。

5、证人马X英2010年3月29日证言,证明其从唐某某手中买过1条玉溪烟。

6、证人郭X荣2010年3月29日证言,证明其从唐某某手中买过假苏烟2条。

7、证人白X生2010年4月1日证言,证明其从唐某某手中买过9条帝豪烟、2条玉溪烟。

8、证人李X江2010年3月30日证言,证明其从唐某某手中买过10条玉溪烟。

9、证人李X灵2010年4月6日证言,证明其从唐某某手中买过10条玉溪烟、2条苏烟、2条硬中华。

10、罗山县公安局2010年3月15日扣押物品清单在卷,证明在抓获唐某某现场、唐某某家及仓库,扣押玉溪烟290条、软中华27条、硬中华29条、苏烟56条、帝豪42条、唐某某运烟的三轮摩托车一辆。

11、鉴别检验报告在卷,证明该批烟为假冒伪劣卷烟。

12、卞某某给唐某某送假烟的桑塔纳轿车照片在卷。

四、2010年3月15日20时,罗山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罗山县新区体育馆附近将准备销售伪劣香烟的被告人唐某某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涉嫌假冒玉溪烟100条、软中华20条、硬中华20条、苏烟20条及运输工具隆鑫牌红色三轮摩托车一辆。又从被告人唐某某罗山县城关上马园的住房及其在罗山县X乡X村河上湾组租赁的仓库中,扣押涉嫌假冒伪劣卷烟:玉溪190条、软中华7条、硬中华9条、苏烟36条、帝豪(黄某)42条;假冒劣质白酒:茅台酒59瓶、五粮液61瓶、剑南春57瓶、乌龙特曲312瓶、五星白云边443瓶、枝江大曲18瓶;烟酒价值x元。被告人唐某某自2007年以来,将从被告人卞某某手中购买的假冒伪劣香烟以及从他处购进的假冒伪劣白酒,在罗山县周边等烟酒门市部及食堂销售,分别销售给杨X辉、鲁X、任X亮、马X英、郭X荣、白X生、李X江、李X灵、闫X龙、张X霞、叶X荣、汪X勇、杨X军、陈X、陶X圆15人。销售假冒劣质卷烟:玉溪238条、硬中华1条、苏烟8条、帝豪(黄某)3条,价值x元人民币。销售假冒劣质白酒:茅台酒12瓶、五粮液68瓶、剑南春168瓶、乌龙特曲24瓶、五星白云边426瓶、四星白云边588瓶、四星金谷春156瓶、42度金谷春208瓶,价值x元人民币。销售劣质烟酒共计价值x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唐某某2010年4月1日供述:(从卞某某手中购买假烟的供述内容见查明事实三的引述)。我租康X成的旧房子当仓库,存放假烟酒。53度茅台59瓶,每件1200元,52度五粮液、1618五粮液一共61瓶;水井坊38瓶;52度剑南春55瓶;乌龙特曲珍品312瓶;白云边一共443瓶;极品45度金谷春32瓶;这都是信阳老王送来的。45度枝江王18瓶,不晓得是不是老王的;天之蓝6瓶,海之蓝12瓶是通过郑州物流发过来的。孟X武自己做酒,我给他联系包装,40多件白云边是他说放在他家不安全放到我仓库的,他让我卖得动帮他卖掉。

其2010年3月18日供述:我从2008年农历9月到2009年年底,卖给在城关梅湾路口开名酒专卖的杨X辉玉溪烟四十条左右,每条100元;帝豪烟五条,每条60元;五星白云边20件,每件180元;四星白云边12件左右,每件110元;精品金谷春1件,每件280元;十五年白云边1件,每件230元;水井坊一件,每件800元。他付给我有现金3800多元,还给我打有4500元的欠条。我从2008年5月到2009年底卖给罗山城关镇永昌西边的鲁X四星金谷春酒12件,每件180元;不带星金谷春酒7件,每件120元;四星白云边12件,每件120元;五星白云边3件,每件260元;玉溪烟100条左右,每条120元;她给了我3000元左右,余下我拉她的货3000元抵帐。我从2008年8月份至2009年底共卖给罗山城关镇县委党校东门边开新龙副食店任X亮四星白云边10件,每件120元;五星白云边3件,每件260元;四星金谷春5件,每件180元;42度金谷春5件,每件150元;海之蓝酒7件,每件300元;4条软中华烟,每条220元,共给了1780元,余款有欠条。2009年端阳节期间,我卖给在罗山城关镇开华丽火锅城的女老板(马X英)3条玉溪烟,每条120元,2件四星白云边酒,每件130元;1件五星白云边,每件280元。2007年底到2009年底,我卖给大园超市东边的小郭副食店女老板郭X荣四星金谷春2件,每件180元;42度金谷春3件,每件140元;四星白云边4件,每件130元;五星白云边3件,每件280元;五粮液1618型1件,每件1200元;苏烟2条,每条300元;她给了我1600元,其余的欠着。2007年前我卖给淮南市场西边鑫隆副食的杨X军3件四星白云边,每件140元,他给我打了1000元的欠条。2007年前我卖给天元商贸城的张X霞5件剑南春,每件180元;正品罗山老酒几十件,共计7000元左右,后来我俩抵货款2400元,她还给我打有欠条。2008年10月我卖给新区X街开王府酒家的汪X勇1件四星白云边,每件130元;一件五星白云边,每件280元;他欠我120元。2009年秋,我卖给罗山龙山乡X村河上湾的白X(白X生)7件四星白云边,每件130元;正品老白汾酒10件,每件400元;4条假玉溪烟,每条120元;7条帝豪烟,每条60元。我于农历2009年年底卖给李X(李X江)6件五星白云边,每件180元;四星白云边约5件,每件110元;10条玉溪烟。我卖给天龙市场的陶X圆四星白云边30件左右,每件110元;五星白云边20件左右,每件180元;四星金谷春约5件,每件160元;42度金谷春约10件,每件130元;乌龙特曲4件,每件200元。玉溪烟125条,每条110元;苏烟4条,每条280元。

其2010年3月19日供述:我从2007年到2008年,我卖给北菜市X路口东边的女老板陈X42度金谷春5件,每件160元;四星白云边9件,每件130元;7件五星白云边,每件240元,合计3750元,她给我打有欠条。2008年到2009年我两次给罗山在固始县城长途汽车站附近开名烟名酒店的闫X龙送去20件普通剑南春,每件400元;10件普通五粮液,每件700元;5件卢州老窖锦上添花,每件290元,加上我给他送的其他货,闫欠我x元。2007年春我先后两次卖给在移动公司东边副食店的叶万荣2件剑南春,每件200元;1件四星金谷春,每件240元。

其2010年3月17日供述:2009年农历8月至农历腊月,我先后五次卖给子路的李X灵12件四星白云边酒、10条玉溪、2条苏烟。12件酒李X灵付我1500元,每件120元,玉溪每条120元,付款按每条100元。2条苏烟给了我500元。2009年冬,李X灵还要了6件海之蓝酒。

2、被告人卞某某2010年3月29日、3月25日供述,见查明事实三所引。

3、证人杨X辉2010年3月26日证言:我从2008年到2009年间大概从唐某某手里买过四星白云边10件左右,每件110元,我卖150元;五星白云边20件左右,每件180元,我卖240元;精品金谷春一件,每件280元,我卖400元;十五年白云边一件,每件230元,我卖350元;水井坊一件,每件800元,我卖1000元。我买唐某某玉溪烟大约三、四十条,每条100元,我卖120至130元;帝豪烟四、五条,每条60元,我卖70至80元。我给他有现金,还给他打有4500元的欠条。我知道唐某某的是假烟酒,比正品低,但有的顾客专门要价格低的烟酒。

4、证人鲁x年3月26日证言:我从2008夏天开始,从一个中年男子手里买了假烟酒,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我给了他1000元现金,打了8000多元的欠条,后来那人把我的牛奶拉走,抵帐3000多元。玉溪烟每条120元,卖出200元;四星白云边每件140元,卖出每件200元;五星白云边每件180元,卖出每件260元;枝江王每件140元,卖出每件170元;四星金谷春每件180元,卖出每件240元。

其2010年7月9日证言:我从唐某某手里买了3件五星白云边,200多元一件;四星白云边12件,每件150元;四星金谷春12件,每件180元;不带星金谷春7件,每件120元。大约60至80条玉溪烟,每条120元;还有一条硬中华烟,每条360元。

5、证人任X亮2010年3月29日证言:我从唐某某手里买过罗山贵宾酒8件,每件250元,卖每件300元,卖了3件,还剩5件;15年白云边1件,每件700元,卖每件840元,被县工商局没收了;四星白云边1件,每件250元,卖每件300元,卖了2瓶,剩下4瓶被工商局没收了;金谷春7件,每件210元,卖每件240元,给我哥丁大银待客了;四星金谷春1件,每件300元,卖每件360元;五粮液2瓶,每瓶450元,我送礼了。我给了唐某某900元,其他打有欠条。

其2010年7月9日证言在卷,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

6、证人马X英2010年3月29日证言:照片上的这个人(唐某某)给我店内送过烟酒,2009年天冷的时候,唐某我送四星白云边酒1件,每件260元;五星白云边酒1件,每件380元;一条玉溪烟,每条160元,我当时给他800元,别的还欠着。我不知道他卖的是假烟假酒,只是觉得价格便宜一点才买的。

7、证人郭X荣2010年3月29日证言:2009年8月份以来,我从唐某某手中买了假苏烟2条,每条300元,卖每条400元;五粮液1件,每件1200元,卖每件2000元;剑南春1件,每件300元,卖每件960元;五星白云边3件,每件300元,卖每件480元;四星白云边3件,每件150元,卖每件240元;四星金谷春2件,每件180元,卖每件360元;42度金谷春1件,每件150元,卖每件240元,我给了唐某某3400元钱,我现在不欠他的钱,这些东西我共卖7000元。

8、证人杨X军2010年3月29日证言:2007年夏的一天晚上,一个自称姓唐某男子给我店送来三件四星白云边,每件140元,我付他400多元,我按零售40元或45元卖完的,共卖了800元左右。

9、证人张X霞2010年3月31日证言:我开“香满楼”酒店,从唐某某手中买过白酒,比市场价低,我给他打了5000元的欠条。后我以20件皖粮王抵帐,每件120元,抵了2400元,还欠他2600元。

10、证人汪X勇2010年3月30日证言:2008年10月的一天夜里,一个骑着红色三轮摩托车的人给我店送一件四星白云边,每件130元;一件五星白云边,每件280元。当时没有付钱,隔一段时间,那人来我店吃了290元钱也没结帐。

11、证人白Z生2010年4月1日证言:2009年秋,我从唐某某那儿买有9条帝豪烟,每条60元,我卖每条88元给我战友;2条玉溪烟,每条130元,每条190元卖的;9件四星白云边,每件240元卖的;4件金谷春,每件300元卖的。年底,小唐某走我的雪碧十件330元抵的帐。

12、证人李Z江2010年3月30日证言:我农历2009年年底从唐某某手里买过10条玉溪烟,每条110元,我给了他1100元,自己过年待客用;六件五星白云边,每件180元,我哥李Z树待客用;三件四星白云边,每件110元,自己待客用。

13、证人陈x年3月30日证言:我从2007年春开始买唐某某的9件四星白云边,每件130元,每件卖240元;7件五星白云边,每件340元,卖每件420元;5件40度金谷春,每件160元,卖每件220元。我给唐某某打欠条3000多元。

14、证人闫Z龙2010年3月29日证言:小唐某罗山城关大园村X路口不远处盖有房子。这几年我共进小唐某酒两次,是20多件普通剑南春,小唐某每件300元,我卖每件900元;10件普通五粮液,每件1200元,我卖每件2300元;两件53度茅台,每件1500元,每瓶250元,我卖每件3600元,每瓶500多。5件卢州老窖锦上添花。我给小唐某有两万元的欠条。小唐某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是假的,卢州老窖是真的。

15、证人叶X荣2010年3月29日证言:2006年5月的一天,一个罗山口音骑摩托车的人,给我店送两件剑南春,每件200元;一件四星金谷春,每件240元。我当时付了他小部分现金,给他打了欠条。

16、证人李X灵2010年4月6日证言:我2009年秋冬的一天认识唐某某的,我从唐某某手中共买了白云边酒十几件,四星的每件170元,五星的每件250元,海之蓝洋河经典五、六件,玉溪烟10条,苏烟2条,硬中华烟2条,总共七、八千元的烟酒钱,我付有现金,也欠他有钱。玉溪烟我卖餐馆每条190元,苏烟每条400元,硬中华每条360元,四星白云边每件270元,五星白云边每件450元,海之蓝洋河经典每件630元。

17、杨X辉2010年2月13日给唐某某出具的4500元欠条复印件在卷。

18、鲁x年1月25日给唐某某出具的8500元欠条复印件在卷。

19、杨X军给唐某某出具的1000元欠条复印件在卷。

20、张X霞2007年2月14日给唐某某出具的5000元欠条复印件在卷。

21、陶X圆给唐某某出具的欠条复印件、闫X龙给唐某某出具的欠条复印件在卷。

22、2010年3月15日罗山县公安局在唐某某抓获地点、住处及其租赁仓库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在卷,证明扣押涉案烟酒。

23、2010年3月15日现场照片在卷。

24、罗山县烟草局移送扣押物品清单在卷。

25、白云边酒鉴定报告、枝江大曲酒鉴定报告、剑南春酒鉴定报告、茅台酒鉴定报告、五粮液酒鉴定报告、乌龙酒鉴定报告、金谷春酒鉴定报告在卷,证明涉案酒为假酒。

26、对玉溪、中华、苏烟、帝豪烟的鉴定在卷,证明涉案卷烟为假冒伪劣卷烟。

2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唐某某到案经过证明在卷。

28、被告人唐某某户籍证明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白酒,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被告人卞某某销售金额x元,被告人唐某某销售金额x元,未售出伪劣烟酒价值x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未售出伪劣烟酒的价值金额,应作为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卞某某、唐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能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卞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曾治民

审判员蔡韧

审判员姚忆泉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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