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别名黄X,黄某,来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王某(别名二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王某、黄某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王某、黄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8日夜,被告人黄某乙以索要欠款为名,纠集被告人王某、黄某丙等人到罗山县X镇X路口拦截拉沙的车辆,并向司机索要欠款。被害人黄X武及妻子张X梅制止时,被告人黄某乙一伙人用砖块、木棒等工具殴打二人并砸坏黄X武家大门玻璃,把张X梅打成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王某、黄某丙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乙是主犯,王某、黄某丙是从犯,且黄某乙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乙、王某、黄某丙对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黄某乙提出其请人帮忙是索要欠帐,不是为了寻衅打架的辩解意见,被告人王某、黄某丙亦提出是帮人要账不是去打架的辩解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乙在罗山县X镇开沙场,其认为拉沙的司机欠其沙款不还,就以帮忙要款为由请被告人王某、黄某丙等人于2010年5月8日夜到罗山县X镇X路口拦截拉沙的车辆,向司机索要欠款。司机将此事打电话告诉了住在该路口的黄X武,黄X武及妻子张X梅出来制止时,被告人黄某乙一伙捡起砖块、木棒砸向黄X武夫妻及大门玻璃,致张X梅右侧第1—4横突骨折,左侧第1腰椎横突骨折,大门玻璃破碎。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张X梅的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王某、黄某丙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黄X武、张X梅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人民币x元。被害人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2010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某乙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2010年6月21日供述,我开沙场时有几个息县老板拉沙欠沙款不给,我于2010年5月8日夜9点多钟,打电话给王某,让他带些人过来帮我要账。王某过一会就带人乘车来到竹竿姚集路口帮忙拦截拉沙的车辆。司机让我找老板要,并给老板打电话,老板又给黄X武打电话。黄X武就住在路口,他开门出来抓我颈脖子说“今晚不准要钱”,并转身回家拿把菜刀出来,他女人也跟了出来。我带的人就捡起砖头砸他,我制止不住。这时听人喊“报案了”,就带人上车往罗山方向跑了回来。
2、被告人王某2010年5月27日供述,就是竹竿打架那天下午,黄某乙(小名来锁)给我打电话说别人欠钱不给,让带几个人过来。我当时正在县城淮南市场吃饭,就在饭桌上对黄某丙讲“你喊点人到竹竿帮朋友要钱。”吃罢饭,我就与黄某丙等人打的到了竹竿姚集路口,来锁在那里等着的,他讲有拉沙的司机过来找他们要钱。没过多久,来两个拉沙的车,来锁就与司机讲话,司机讲自己是开车的,要给老板打电话。过一会,路边住的黄某五(黄X武)出来,抓来锁衣襟子,我上前抽了黄某五一耳光,黄某五不愿意,转身回屋拿一把菜刀出来说“砍死你们”,我就说“用石头砸他”,我带的人就捡起砖头把黄某五砸回屋里了。砖头还砸在门上和玻璃上。
3、被告人黄某丙2010年5月10日供述:打架那天我一伙人乘车赶到竹竿帮人要钱,到竹竿那家门口,那家开门出来一男一女,门口停有一辆车,女的说“你们想打架是吧,你们打呀。”那男的拿把菜刀,我见一个矮个子拿个木棍打那个女的,其他人拿砖头砸他家门和窗户,我当时也砸了。不到五分钟,我们就一起回罗山了。
其2010年5月13日供述:是“二小”(王某)当夜在淮南市场吃饭时喊我去的,去时都没人带工具。
4、被害人黄X武2010年5月9日陈述:我来报案,昨夜竹竿沙场的黄某乙领人把我家玻璃门砸了,把我女人打伤了。昨夜10点多钟,一拉沙司机给我打电话说车被“来锁”拦住了,我就出来,我女人也跟出来了。我上前说“谁不叫走的”黄某乙说“是我不叫走的。”黄某乙带的人拿砖头和棍子冲过来打,把我家玻璃门砸了,女人打伤了。
5、被害人张X梅2010年5月11日陈述:2010年5月8日夜10点多钟,我丈夫黄X武接个电话就出去了,我出门看门口停两辆拉沙的车,还有好多年青人手里拿着砖头,有几个拿木棒子。我只认识“来锁”,这些孩拿砖头朝我家扔,一个孩拿木棒打我腰一棒,我起不来了。他们就乘车跑了。
6、证人柯X顺2010年5月9日证言:我是光山个体司机,开农用车拉沙。昨夜10点多一点,我开车拉着一车沙到竹竿镇X路口时,竹竿镇王某沙场黄某板把车拦停,他说我以前在他沙场拉的沙帐没给清(说还钱),我讲只负责运沙,就给雇主张老板打电话讲了这事,张老板讲没有欠钱。后来老板给我打电话说“我给竹竿黄某五打电话了”。我当时车就停在黄某五门口,黄某五一会出来了,问为啥不叫车走。当时黄某五门前站着几个人,这几个人和黄某五厮巴起来,手里还拿着砖头,这时黄某五女人又跟出来了,黄某五往回跑,那些人就用砖头砸他。我一瞧打架就把车扔那里跑了。
7、证人彭X珍2010年5月9日证言:我与黄X武是邻居,昨夜我看到黄X武租住的房子门口围了好些年青人,那些年青人跑我屋西边捡砖头,我吓得不敢吭,之后听到黄X武老婆哭,他租的房子被砸得“哐哐”响。
8、证人马X富2010年5月9日证言:我是息县个体司机,开农用车运沙。昨夜10点多钟,我拉沙走到竹竿姚集路口时被黄某乙拦住不让走。说以前在他沙场拉沙钱没给。我就给张老板打电话,可能老板又给黄X武打电话了。后来我就走了。之后发生的事我不晓得。
9、证人魏X磊2010年5月11日证言,证实2010年5月8日夜其开出租车拉了一车人到竹竿镇X路口,这伙人没带工具。
10、证人王X、康X东2010年5月10日证言,证言内容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11、被告人与被害人2010年6月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卷。
12、被害人领取赔偿款x元的收条在卷。
13、被害人书写的撤诉申请在卷。
14、被害人张X梅外伤属轻伤范围的罗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
15、罗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被告人黄某乙、王某、黄某丙到案经过证明在卷。
16、被告人黄某乙、王某、黄某丙户籍证明在卷。
17、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3)越刑初字第X号关于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在卷。
18、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9)信劳决字第X号关于被告人王某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在卷。
19、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10年3月21日对被告人王某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在卷。
20、被告人黄某乙记载的拉沙司机欠账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王某、黄某丙以索要欠款为由,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黄某乙系组织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黄某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黄某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黄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曾治民
审判员蔡韧
审判员姚忆泉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