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X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淑梅,北京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志萍,北京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云霓书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昊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书店职员,住(略)。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云霓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云霓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云霓书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六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七十三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人民陪审员袁青鹏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王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