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X路X号。
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省博物馆主楼东三楼。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燕
人民陪审员王根香
人民陪审员佟吉清
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付广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