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龚某甲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不识字,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龚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系龚某甲之妹。

被告钟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建宏,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龚某甲诉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张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0月10日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钟某林。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2004年农历腊月二十日原告不辞而别外出打工独自在外生活,再未回过被告家,双方即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腊月,原告从外地回到娘家居住后,被告也曾去接原告回家,但遭到原告拒绝。现原告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家中现有土木结构瓦房3间;婚后尚欠红庙信用社贷款本金500元及利息未还。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龚某甲、钟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钟某林(现年14周岁)由钟某某抚养,龚某甲一次性付给钟某某子女抚养费x元(限领取调解书时付清);

三、婚后共同财产土木结构瓦房3间归钟某某所有;

四、婚后所欠信用社贷款本金500元及利息由龚某甲偿还。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龚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审判员:张超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