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人民法制维权网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住所地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舒辉满,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左斌
审判员宋清林
人民陪审员王玉华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