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经人介绍相互认识。2008年5月20日,双方自愿在武陵源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到被告家居住,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且与子女的关系也不和谐。2010年3月15日,原告欧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欧某某结婚时带来的粪桶三担、四把锄头、两个锅盖、一个脚盆、一篷蚊帐、一床毯子、三把锯子、一把刨子、一把钉锤、四斤铁钉、钉耙一把、粪耙一把、两个粪瓢、三把瓢瓜、一个摇钻、三袋蕨菜、一把铲子及原告的个人生活用品归原告欧某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欧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向延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