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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某于2009年1月1日向原告罗某某借款35万元,约定月息3分。因没有给原告支付利息,2009年8月1日,被告朱某某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给原告罗某某出具一份借款金额为55万元的借据。现原告罗某某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借款本金3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某于2010年1月15日前给原告罗某某返还借款本金35万元。

本案诉讼费66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减收1310元,实收1965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李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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