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被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范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某某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郑护华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王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