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南市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闭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闭某乙
上诉人闭某甲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横县人民法院(2009)横民一初字第818-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裁定认为:被告是广东省广汽丰田发动机联合厂房、铸造厂间的钢结构工程工地施工人员之一,原告是被告叫到该工地打工,且是被告从工地承包人处领取报酬后直接发放给原告等人。原告虽然未与任何一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劳动是上述工程的组成部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第二款“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规定,该案的仲裁地应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X号)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款“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仲裁法院才能受理,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闭某甲的起诉。
上诉人闭某甲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1、上诉人与被上诉入之间属承揽工程合同关糸。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叔侄关系,并且都是广西横县人,住所广西横县。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己个人名义承揽工程,并且双方的工程款已结算清楚,双方存在的只是“欠款”纠纷。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是劳动争议案件,无须经仲裁法院才能受理,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由该院依法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闭某甲以在被上诉人闭某乙承包的广东省广汽丰田发动机联合厂房、铸造厂间的钢结构工程负责该工程的土建项目施工,完工经结算,被上诉人共应支付上诉人工程款x元,但被上诉人仅支付上诉人x元,余款至今未付,要求判令被上诉人偿付上诉人款项本金x元及逾期利息为由提起的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X号)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包括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即法人,非法人团体的民工队或称小包队伍,以及自然人即农民工个人。实际施工人既然包含着这三种情况之一,就不属于一般的劳动争议;实际施工人的劳务报酬是包含在工程价款中直接费用中的人工费的一部分,实际施工人追索的不是简单的劳动债权,而是工程款的一部分,故本案不需先行仲裁,可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仲裁后法院才能受理,原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欠妥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横县人民法院(2009)横民一初字第818-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陈阳
审判员朱小盾
审判员韦卓胜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