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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现住娘家湘乡市X镇X组。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现住长沙市雨花区红旗小区X片X栋。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同年秋收后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因婚前接触不深,了解不够,致使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睦,夫妻关系无法维持,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周某由原告抚养,双方依法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一万元整。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同意离婚。但被告要求抚养小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2月26日在湘乡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发生吵打,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睦,原告遂于2010年6月9日诉至本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周某由被告周某某直接抚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应分得的部分列抵小孩抚养费,归被告所有;

三、被告补偿原告现金人民币x元;

四、婚续期间原、被告的债权债务由被告享有和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1350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原告负担1960元,被告负担1960元。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某明

审判员谢湘琼

人民陪审员潘培军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贺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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