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该公司法务部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工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公司董事。
被告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住所地银川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社长。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武,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丙,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男,北京弦歌堂文化传播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被告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被告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被告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零五元(已交纳),退回该公司一千零五元。
审判员王宏丞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