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乙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X号C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天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四百六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七百三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陈卫华
人民陪审员张克奇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