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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1199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1992号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乙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X号C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天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四百六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七百三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陈卫华

人民陪审员张克奇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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