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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炎陵县炎陵宾馆与被告王某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炎陵县炎陵宾馆。住所地:炎陵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宾馆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建新,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炎陵县炎陵宾馆与被告王某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华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炎陵县炎陵宾馆诉请被告王某给付赔偿款x元,原告炎陵县炎陵宾馆同意被告王某于2010年6月20日前给付x.9元,余款6911.1元,原告炎陵县炎陵宾馆自愿放弃;

二、本案受理费3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5元,原告炎陵县炎陵宾馆自愿负担55元,被告王某自愿负担130元,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炎陵县炎陵宾馆。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袁华成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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