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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常德市德山华龙复合肥料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德山华龙复合肥料厂,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德山开发区X路X号。

负责人李某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常德市德山华龙复合肥料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9)常鼎民初字第1180-X号民事裁定,上诉人以其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湖南省华容县X镇沉塌湖渔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因此本案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只能依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上诉人马××于2008年在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商贸城购买了一处商业门面,并设立恒沅茶楼从事经营至今。据此,可以认定马××经常在常德市鼎城区居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杰

审判员李某春

审判员徐维海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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