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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3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38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被告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前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1984年2月13日,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广东省佛山市X村街X排东风村东二新区X巷X号。

被告北京大世界音像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甲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大世界音像店副总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北京大世界音像店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3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北京大世界音像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北京大世界音像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姜颖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OO七年四月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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