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庄稼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甲X号华尔森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亮,北京市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合百联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康平,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泰合百联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庄稼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泰合百联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庄稼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泰合百联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庄稼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庄稼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泰合百联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五千零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庄稼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二千五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