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一对一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X路北X号。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董事长。
被告西藏人民出版社,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五层01、X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艳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对一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人民出版社、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对一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西藏人民出版社、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对一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对一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藏人民出版社、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一对一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四百零五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杨某嘉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