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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宣传中心诉北京海淀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7)海民初字第641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6415号

原告北京市园林绿化宣传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佟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园林绿化宣传中心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明,北京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淀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海兴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德成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中心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德成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海兴大厦C座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德成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中心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盛世翌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海兴大厦C座X层西。

法定代表人贺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盛世翌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由北京海淀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北京德成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北京盛世翌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的百旺茉莉园楼盘广告,未经北京市园林绿化宣传中心许可使用了该中心摄影师韩某某拍摄的四幅百望山森林公园红叶照片,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经询,双方均承认上述事实,并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北京海淀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成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盛世翌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补偿北京市园林绿化宣传中心四幅百望山公园红叶照片使用费六万元整,并保证不再使用;

二、北京市园林绿化宣传中心及摄影者韩某某保证对上述四幅照片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三、本调解书履行后北京市园林绿化宣传中心及摄影者韩某某保证不再追究本案责任。

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三十七元,由原告北京市园林绿化宣传中心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秀荣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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