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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化通用物资机电有限公司与胡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6-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张民终字第165号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张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化通用物资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宝龙,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宣钢退休职工,现任上诉人宣化通用物资机电有限公司经理,现住(略)。

上诉人宣化通用物资机电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04)宣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宣化通用物资机电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4373元,由上诉人宣化通用物资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丽华

审判员王艳龙

代理审判员马砚生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郑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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