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张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化通用物资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宝龙,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宣钢退休职工,现任上诉人宣化通用物资机电有限公司经理,现住(略)。
上诉人宣化通用物资机电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04)宣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宣化通用物资机电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4373元,由上诉人宣化通用物资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丽华
审判员王艳龙
代理审判员马砚生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郑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