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甲,男,1970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1941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源市黄某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济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济源市永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宗文,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甲因与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济源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被上诉人济源人社局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某,被上诉人济源市永发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济源永发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宗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甲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一审裁定错误,应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济源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新伟
审判员任秀娥
代理审判员聂文峰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