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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因与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甲,男,1970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1941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源市黄某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济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济源市永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宗文,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甲因与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济源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被上诉人济源人社局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某,被上诉人济源市永发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济源永发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宗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甲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一审裁定错误,应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济源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新伟

审判员任秀娥

代理审判员聂文峰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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