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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诉山西财经大学出版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2287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2873号

原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轩,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鸿雁,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财经大学,住所地山西省太原某坞城路X号。

法定代表人原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西财经大学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诉被告山西财经大学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200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财经大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撤回对被告山西财经大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五十五元,由原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负担五十元,余款退回。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闫洪

人民陪审员陈军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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