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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5日14时,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在王某乡卫生院将柳XX打伤,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柳XX的陈述、证人王XX、王XX、郭XX的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5日14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一起赶到王某乡卫生院看望住院的父亲王XX,因其同弟弟王XX关系不和,当日又因琐事与王XX、柳XX夫妇发生争吵。吵后王某某离开卫生院,后又返回卫生院,在卫生院二楼,王某某对柳XX进行殴打,将柳眼眶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柳XX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柳XX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柳XX人民币x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我今天来公安机关是为了2010年2月25日下午在王某乡卫生院,我因为家庭琐事来等我兄弟王XX的媳妇柳XX打伤的事情,我今天来自首。2月25日下午我父亲住院了,我和王某堂、小东去医院,我姐王XX、我母亲郭XX、我兄弟王XX在场,我和我兄弟就不和,我看他脸耷拉着,我就不高兴,我又碰见兄弟媳妇柳XX,我和她吵几句,后来我们开车走了,我听小东说我兄弟明安刚才说我耍酒疯,我就很生气,给他打电话,我说你想叫我拐回去整事哩,他说那你拐回来吧,之后我们就拐回卫生院,我到二楼,王XX从病房里出来,我两就往一块凑准备撕抓,王某堂、小东拉着王XX,郭XX、王XX、柳XX拉着我,王XX挣过来朝我头上夯几下,我也乱打,一拳打在柳XX的头上,往她头上、脸上乱打,后来又抓住她的头发,把她按到地上,我主要是打到柳XX的头部和脸部,我打柳XX是因为我们兄弟不和,柳XX给我打电话说我父亲住院我不管医疗费,我因此生他们的气,再加上我当天中午喝点酒,到医院和王XX夫妇吵了几句。

二、被害人柳XX陈述:

王XX、郭XX和王某某在病房门口南边,我到跟前,对王某某说“哥、哥”王某某过来一拳打在我脸上,然后抓住我的头发,把我按跪在地上,我感觉到他把抓住我的头发往前拉,隐约听见我婆子说“你连我也打”后来就不知道咋回事了,不知道谁把我搀到病房,王XX见我左眼肿着,嘴里吐血,就把我送到卫校医院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XX证言:

我和妻子柳XX、我姐王XX到卫生院看我父亲,我哥王某某领着几个男的也来了。后来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走了,下次回来就不是这样了,我说咋,他说咋你想让我拐回去哩,我说想拐回来就拐回来,后来王某某回来往我跟前来,柳XX上去拦着他,王某某说回来就是打你们,说着就用拳头玩柳XX的头上打一拳,抓着头发,把柳XX按得半跪着,我姐我妈都上去劝,这期间王某某一直拉着柳XX的头发往南,并用拳头往柳XX的头上乱打,我见到柳XX眼肿着,我就带着柳XX到南阳卫校去看病了。

(2)证人王XX证言:

不知道王XX、王某某说的啥,两个人就打起来,用拳头对着夯,我就推着王某某往南,不知道咋回事柳XX到跟起,王某某抓住柳XX的头发,我就拉他的手让他松手,他不松,不知道咋弄的,他夯我头一下。

(3)证人郭XX证言:

我看到王某某捞住柳XX的头发往南拉,另一只手用拳头打柳XX的头,我和王XX上去劝,劝的时候,王某某的拳头也打到我的头上一下,我见柳XX的眼睛也叫打肿了。

四、鉴定结论

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公(卧)伤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了被害人柳XX伤情系轻伤。

五、书证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

(2)调解协议。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王某某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帅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易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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