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王庄村X组。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王庄村。
负责人乔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马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王庄村X组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租赁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王庄村X组组长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力,被上诉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王宏毅
审判员陈赞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扈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