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X层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刘某锅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跃进,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红奇,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刘某锅酒楼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