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中板厂离休干部。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三钢委中心社区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X路。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3月16日登记结婚,系再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被告于2008年3月去英国女儿家居住(现回国与保姆居住),原告回自己儿子家居住,夫妻双方分居达两年之久。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开庭时向本院提出放弃分割共有财产房屋一处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50万元减至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50万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80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1500元,故总计应退还16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