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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一○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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