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晓珺,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庚明,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通州商城,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通州商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通州商城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40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ОО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