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被告四川省蓥山数码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X路南段。
被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二区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蓥山数码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