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北京旅行家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西里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吕翊彤,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北京科技会展中心数码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原某,女,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行政总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某北京旅行家杂志社诉被告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某北京旅行家杂志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旅行家杂志社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某北京旅行家杂志社撤回对被告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四元,减半收取,由原某北京旅行家杂志社负担八十二元,已交纳。
审判员石必胜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