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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军诉北京市紫光影城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移转函(2006)朝民初字第1100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11001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6年3月28日受理了原告刘宇军诉被告北京市紫光影城、陆川、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宇军申请追加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原告刘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经审查,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系香港地区的法人,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故按照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本院对此案不再拥有管辖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贵院管辖。

附证据卷宗6册,及卷宗材料页,请查收,并请回函或回电告知贵院诉讼费账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00六年九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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