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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君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张某某(原审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喜,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湖南君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青园宾馆X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君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又张某某于2010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89元,减半收取844.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奇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罗芳海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汪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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