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原审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洪某某、原审被告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了(2009)长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和洪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向张某发出交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在2009年12月31日前交纳上诉受理费x元,逾期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审法院又于2009年12月25日向洪某某发出交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在2010年1月1日前交纳上诉受理费x元,逾期亦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张某和洪某某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洪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黄某奇
审判员罗芳海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