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林业职工,住(略)。
被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张某某、黄某丙普通合伙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乙以目前证据不足为由,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员孟平山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