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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教育出版社诉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516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5164号

原告河北教育出版社,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马宁,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科技创业园B座X楼。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被告新诺亚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科技创业园B座X楼。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路X号778C。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

被告北京市王某井书雅文化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教育出版社诉被告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新诺亚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和北京市王某井书雅文化服务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河北教育出版社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教育出版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河北教育出版社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河北教育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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