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同年2月19日被逮捕,同年8月6日被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8月5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侵犯著作权于2008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于2008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21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4月20日被监视居住。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付、代理检察员焦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春节过后,被告人张某某将1147本盗版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售与被告人王某某。2008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河南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又将上述1147本书籍售与舞阳县“特价书店”的朱某乙(另案处理)。2008年4月11日,上述1147本书籍被查获。经鉴定,该书籍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1147份,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对以上指控没有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8年春节过后,被告人张某某将盗版的,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编著的供七、八、九年级使用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辅导用书共八种计1147本售与被告人王某某。2008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河南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又将上述1147本书籍售与舞阳县城经营“特价书店”的朱某乙(另案处理)。2008年4月11日,上述1147本书籍在朱某乙处被查获。该1147本书共价值x元。经鉴定,该书籍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供述;2、证人朱某甲、乔某某、朱某乙、冀某某、蔡某某、段某某、武某某证言;3、鉴定结论;4、物证及物证照片;5、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发货单、营业执照、著作权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其它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1147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庭审后退出违法所得1200元,且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效荣先
审判员王某新
审判员程攀峰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昭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