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民监字第X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花园窑塘新村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康笃华,系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湘雅医疗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花园望岳街道办事处窑塘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四明,系湖南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江西地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马黄某X号二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四明,系湖南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地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湖南湘雅医疗保险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湘雅医疗保险公司)、江西地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地缘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望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07)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上地公司称,原审从程序上讲追加中南大学为本案原告没有合法依据;原判决有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错判,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2000万元付款主体及性质的认定均不正确;原判决采信的部分证据不当等。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湘雅医疗保险公司、地缘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恰当,请求维持原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罗某宁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