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金力佳电器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嘉盛贵金属有限公司。
申诉人江阴市金力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乐清市嘉盛贵金属有限公司买卖价款纠纷一案,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9)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阴市金力佳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3月16日,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锡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江阴市人民法院(2009)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江阴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褚红军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