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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肖某某、邓某某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医院副院长,住(略)。

被执行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75年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唐某某与肖某某、邓某某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肖某某、邓某某都在服刑,无法履行赔偿义务,至今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0)苏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小明

审判员李中权

审判员刘尧舜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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