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长沙人,初中文化,郴州市家俱厂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左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长沙人,小学文化,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苏仙区人,初中文化,住(略)-X号。
被执行人左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长沙人,大专文化,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制作的(2008)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左某甲、吴某某、左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左某甲、吴某某、左某乙在2010年4月23日前履行交款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左某甲、吴某某、左某乙银行存款x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行人左某甲、吴某某、左某乙的收入x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左某甲、吴某某、左某乙价值相当于x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小明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