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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标飞与邓某某、何某某等14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关于林标飞与邓某某、何某某等14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8)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邓某某、何某某等14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林标飞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小明

审判员李中权

审判员易香香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何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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