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标飞与邓某某、何某某等14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8)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邓某某、何某某等14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林标飞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小明
审判员李中权
审判员易香香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何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