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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等侵犯邻接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终字第664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6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发东方科技园X号厂房1A2A。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北影宏运音像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原审被告北京北影宏运音像服务中心侵犯邻接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本案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上诉人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在起诉书中指控原审被告北京北影宏运音像服务中心在其法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经营场所销售了由上诉人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制作的《水木年华<再见了,最爱的人>》双碟装CD光盘一套,其中的曲目侵犯了上诉人对27首音乐作品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被上诉人据此要求北京北影宏运音像服务中心与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事实有起诉书、北京北影宏运音像服务中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书和本案证据所表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被上诉人对本案原审两被告分别制作和销售侵权光盘的被控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共同诉讼,上诉人可以选择某一被告的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实施地作为诉讼管辖地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北京北影宏运音像服务中心的住所地和涉嫌销售侵权光盘的行为地均在北京市西城区,属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被上诉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向该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和被控侵权行为地的诉讼管辖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本案具有法律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二0O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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