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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甲与绥宁县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系袁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某锋,绥宁县宝剑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绥宁县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宁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现居绥宁县X镇大公坪居委会。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开柏,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36岁,汉族,司机,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37岁,汉族,司机,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甲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4元,由原告袁某甲负担。

审判员陶继稳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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