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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陈某某诉罗某某、杨承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成风,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又名罗X、杨焕月),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城步县X镇X街宏沅建筑公司。

原告黄某乙、陈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杨承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良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受理案件当日,被告罗某某提出该案件的债务与杨承干无关,本院经审查依原告的申请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杨承干的起诉。2009年12月21日,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庭前进行了调解。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19日,原告承包了被告修建的关峡乡X村道的混泥土打板工程,两原告组织了几十位民工日夜施工,2009年11月完工,经结算,被告立下两张欠条欠工程款x元,承诺几天后付款,但一直未付。

被告辩称,欠原告工程款x元属实,因该工程所欠款项太多,一时没有充足的资金支付,要求延期分两批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9日,被告罗某某与绥宁县X乡X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书》一份,承包修建该村X.7千米村X路硬化工程。同年12月26日,被告罗某某将该村道的混泥土打板工程分包给原告黄某乙、陈某某施工,双方签订了《公路施工合同》一份,而后,两原告组织民工开始施工,2009年11月完工,经结算,被告罗某某于2009年11月4日立据欠原告打板工资x原,同年11月28日,被告再次立据欠原告工资x元。被告承诺待县交通局拨款后一次性付清。2009年12月9日,绥宁县交通局通过关峡财政所拨付凤凰村村道建设工程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罗某某偿还原告工程承包款x元,限2009年12月22日之前兑现;

二、其它双方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13元,共计1713元,由原告承担856.5元,被告负担856.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良国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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