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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成风,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衍雄,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袁斌生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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