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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世)与绥宁县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某(世),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绥宁县X镇X路。

委托代理人袁平,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宁县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绥宁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某,该公司顾问。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长莫显文

审判员袁斌生

人民陪审员袁毛平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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